欺凌、暴力和帮派

不公平报复

简要案例:

就读中三的善欣是班上的高材生,但就经常被志聪等人欺负。一日,志聪威胁善欣要替他在测验中作弊,但善欣没有答应。她会面临甚么报复?

问答

志聪干犯了甚么罪行?为甚么?

「欺凌」并不是罪行。根据志聪和他的同学针对善欣所做过的每项行为,他们分别会被控袭击或 / 和刑事恐吓罪、以及盗窃或 / 和刑事损坏罪。每一项控罪应该指向个别行为,作出这个行为的个别人士,就会被列为被告。

志聪因为善欣不肯替他作弊,怒视善欣及向她展示鎅刀,他的行为可能是违反了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0条订明的普通袭击罪。志聪的行为是指向善欣,以及对她怀有敌意。如果善欣担心志聪当时会立刻向自己非法使用武力,而志聪有意图要令善欣受惊,或不理会善欣是否会受惊,他都是干犯了普通袭击罪

另外,根据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24条,志聪亦可能被控刑事恐吓罪。志聪拿着鎅刀的行为,是指向善欣。善欣看到志聪向她展示鎅刀并怒视她,可以视为被威胁会受到伤害。志聪的行为指向善欣,意图令她受惊,及迫使她同意为志聪在测验中作弊,这已是刑事恐吓

志聪等人取走善欣的书包及课本时,如果是有意图永久夺去她的书包及课本,就可以是盗窃。即使志聪等人没有意图要永久夺去善欣的书包,将书包丢到载满水的洗手盘中,也是干犯了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60条订明的刑事损坏罪

当一个人没有合法解释而摧毁或损坏其他人的财物,无论是有意图或没有顾及后果而进行摧毁或损坏,都是干犯了刑事损坏罪。将善欣的书包丢到载满水的洗手盘,会令它受损。无论志聪和他的朋友是否有意图去摧毁或损坏善欣的书包,他们至少是妄顾自己的行为,是否会令书包损毁。

怎样会构成刑事恐吓?

刑事恐吓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24条所订明的罪行,涉及意图恐吓他人的行为。恐吓包括以字句或身体语言,威胁指明的人,会对他 / 她的身体造成伤害,或威胁会伤害第三者,例如是事主的家人,或者是威胁会作出违法行为。犯案的人必须有意图令被威胁的人受惊,或导致被威胁的人,作出他 / 她原本没有法律义务去做的行为,或不作出他 / 她原本有法律权利去做的行为。

如果经公诉程被定罪,这项罪行的最高刑罚是监禁5年。如果经简易程序被定罪,最高刑罚是监禁2年及罚款2000元。

如果被法庭裁定刑事损坏罪名成立,要向受害人赔偿受损坏的财物吗?

法庭如果判处刑事损坏罪名成立,就有权颁令赔偿。法庭会考虑每宗个案的情况,以及被告是否有能力支付赔偿,去决定是否颁令,要求被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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