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網絡

勒索罪

勒索罪违反《盗窃罪条例》 第23条。如网络欺凌者以恫吓的方式作出不当要求,为了使自己或另一人获益,或意图使另一人遭受损失,即属犯罪。凡以恫吓方式作出要求都属不当,除非作出要求的人在提出要求时,相信自己有合理理由提出该要求,同时,使用恫吓只是加强提出要求的适当手段。勒索罪一经定罪,可被判监10年。

如果有网络欺凌者把自己与受害人的性交过程拍下来,并将片段直接或通过任何资讯和科技系统传送给受害人,威胁要公开片段,藉此要求与对方性交或索取金钱,这就属于勒索。其中,在香港特区政府诉齐美群案,被告齐美群认罪后被判囚二十个月。案情指,齐与受害人性交后,向受害人发送手机短讯,要求金钱。在另一个手机短讯中,则表示可将两人的亲密片段「公诸于世」。案件判刑时,暂委区域法院法官杜浩成指出,案件有两个加刑因素。首先,被告并非空口讲白话,她预先录影自己与受害人的亲密片段;其次,被告向受害人扬言要把片段通过电脑发布,必令受害人惊慌,有常识的人都知道互联网不受限制,一旦把资料上载,便难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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