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凌、暴力和帮派
协助及教唆犯罪
根据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9条,协助及教唆犯罪,是刑事罪行。 确实干犯刑事罪行的人,可以被称为主事人,其他人协助、教唆、怂恿或促使主事人犯罪,都有份参与犯罪,他们可以被称为从属者或共犯。从属者的罪责,与实际干犯罪行的主事人的罪责一样,都会被裁定干犯相同的罪行。 协助是向主事人提供帮助、支持或援助,通常是在案发现场发生。教唆就是煽动或鼓励主事人,通常亦是在案发现场发生。 怂恿是在主事人犯法之前提供协助,例如是向主事人提供意见及资讯、或向主事人提供犯案所需的工具。 促使即大力推动,导致主事人犯法。促使包括采取必要的步骤,令事件发生。从属者未必要鼓励主事人犯法,但从属者的行为与主事人犯罪之间,必须要有因果关系。其中一个例子,是有人明知朋友要驾车回家,仍然悄悄地在朋友的汽水中加入酒精。如果朋友驾车回家途中,接受酒精呼气测试超标,被裁定违反第374章《道路交通条例》第39A(1)条,在汽水混入酒精的那个人,也有可能被控促使朋友犯罪。在汽水混入酒精,就是主事人违反法例的因由。 纯粹在案发现场出现,并不足以要负上共犯的刑事责任。不过,如果一个旁观者鼓励主事人,例如是向施袭者大叫「再打他!」或「踢他!」,这名旁观者就不再是纯粹旁观者,而是在鼓励施袭者。 从属者的犯罪意图是(i)有意图作出一些行为,并明知这些行为会协助或鼓励犯法,及(ii)知道主事人会干犯某些罪行。控方必须证明从属者是有意图作出协助及有鼓励行为。如果从属者没有理会主事人是否会犯法,就显示他们的犯罪意图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