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凌、暴力和帮派
在公众地方打斗
根据第245章《公安条例》第25条,在公众地方参与非法打斗,是刑事罪行。 「公众地方」是指任何在特定时间内,公众人士或任何一类公众人士,可以以付费或其他方式,有权进入或获准进入的地方。 「打斗」必须以字面去解释,同时涉及相同程度的侵略行为。去抵抗袭击的人,并不算是作出相同程度的侵略行为。 无论是谁发起打斗、谁在打斗中胜出、或打斗的情况如何,都不重要。只要打斗的各方有相同程度的侵略行为,就是犯法。至于是否属于打斗,就要视乎每宗个案的所有情况。 各方同意在公众地方打斗来解决分歧,并不等于这次打斗是合法。不过,如果在公园进行领有牌照及受到监管的拳赛,就是另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