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凌、暴力和帮派

有意图而管有攻击性武器

根据第228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17条,有意图而管有攻击性武器是刑事罪行。 根据第17条,管有任何可以锁住手腕或其他为了束缚身体而制造的工具或物品,或管有任何手铐、指铐、攻击性武器、撬棍、撬锁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图作非法用途,就是犯法。 被告管有的物品是否法例列明的攻击性武器,是事实判断。第228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17条第245章《公安条例》第33条所订明的攻击性武器,定义一样。第17条列明,被告需要有特别意图,打算利用物品作非法用途。管有木棍意图用来袭击其他人,就是管有物品作非法用途。至于是否有意图使用物品作非法用途,就要视乎个别个案的情况。法庭在决定被告是否有意图使用物品作非法用途时,会全盘考虑多个因素,包括物品的性质、被告管有物品时的情况、他 / 她在事发前、事发时及事发后,说过甚么或做过甚么而令他 / 她被控。 干犯第17条列明的罪行,最高刑罚是罚款5千元及监禁2年。相比起第245章《公安条例》第33条的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在第17条之下,法庭的判刑酌情权会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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