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凌、暴力和帮派

意图造成身体严重伤害而伤人

根据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17条,意图造成身体严重伤害而伤人,是刑事罪行。 任何人如作出以下行为:

  1. 以任何方式,非法及恶意伤害任何人,或导致任何人的身体受严重伤害;或
  2. 向任何人射击;或
  3. 拉动扳机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企图用上膛枪械,射向任何人,
意图残害任何人、令人容貎受损或伤残、或令任何人的身体,受到其他形式的严重伤害,或有意图抵抗或防止任何人被合法拘捕或扣留,就是违反了第17条列明的罪行。 伤口是指皮肤被分开,烧伤和瘀伤没有令皮肤分开,所以不是伤口。内伤(例如是肾脏爆裂)虽然是身体严重受伤害,但仍然不是伤口。身体严重伤害是真正严重的伤害,包括精神伤害。至于是否属于身体严重伤害,就要视乎每宗个案的事实。 当事件非常严重,例如是有计谋地使用武器进行袭击,或袭击造成严重的伤害,如严重斩伤或严重内伤,第17条就适用。 违反第17条列明的罪行,需要有别有用心的意图——意图对任何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以及意图抵抗或防止任何人被合法拘捕或扣留。控方首先要证明犯罪的人作出犯罪行为,即造成伤口或导致身体严重受伤,或 / 和有意图抵抗或防止任何人被合法拘捕或扣留。

This site is registered on wpml.org as a development site. Switch to a production site key to remove this bann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