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凌、暴力和帮派
声称是三合会社团成员
根据第151章《社团条例》第20(2)条,声称是三合会社团成员,是刑事罪行。 自称和声称是三合会社团成员,都属违法。在勒索或刑事恐吓的情况下,不时都会有人声称是三合会社团成员,问题是被告是否确实讲过或 / 和做过某些动作,显示自己属于活跃于香港的三合会社团的其中一员。这需要检验被告说过甚么、做过甚么、怎样说和怎样做。法庭可能需要专家作供,解释字句的内容或动作的意思和含意。控方毋须证明自称或声称是三合会社团成员的人,是否真的是三合会社团成员。而根据第151章《社团条例》第20(2)条,身为三合会社团成员,本身已是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