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凌、暴力和帮派

刑事恐吓

根据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24条 ,刑事恐吓是刑事罪行。

刑事恐吓是:

  1. 威胁会伤害其他人的身体、财产或名誉;或
  2. 威胁会伤害第三者(例如事主的家人)的身体、财产或名誉;或
  3. 威胁会作出违法行为。

这些威胁必须是意图:

  1. 令被威胁的人或其他人受惊;
  2. 导致被威胁的人或其他人,去作出他 / 她原本没有法律义务去做的事;或
  3. 导致被威胁的人或其他人,不作出他 / 她原本有法律权利去做的事。

刑事恐吓必须是指向被威胁的人,或与他 / 她关系密切的人,并且必须是威胁会伤害他们的身体、损坏他们的财物、或损害他们的名誉。是否存在威胁,要视乎每宗个案的情况及事实判断。威胁必须是有意图令被威胁的人受惊,或导致他 / 她作出原本没有法律义务去做的事、或不作出原本有法律权利去做的事。是否存在有意图的威胁,同样要视乎每宗个案的情况及事实判断。

举例说,在街上无牌摆卖是犯法的,无牌小贩会被拘捕,如果被裁定罪名成立,就要面对惩罚,包括充公货品和摆卖工具。如果小贩管理队人员在企图取走无牌小贩的货品和摆卖工具时,有人威胁小贩管理队人员,要求他 / 她停止充公,否则会伤害他 / 她。这就是刑事恐吓——有人威胁会伤害他人的身体,而意图就是吓怕小贩管理队人员,令他 / 她无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取走无牌摆卖的货品和摆卖工具。又如果在同一情况下,无牌小贩威胁小贩管理队人员,要求他 / 她停止充公,否则会在他 / 她的住所放火、或追斩小贩管理队人员的家人,法庭在考虑无牌小贩的意图,是否符合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24条所列明的条文时,就可能有点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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