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

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

根据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61条,「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是刑事罪行。 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61(1)条列明: 任何人取用电脑——

  1. 意图犯罪;
  2. 有不诚实意图而进行欺骗;
  3. 目的是为了不诚实地使自己或他人获益;或
  4. 不诚实地意图导致他人蒙受损失,
无论是在他 / 她取用电脑时或在往后时间,有上述的意图,都是违法。如果经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狱5年。 法庭会问两个问题,去评定被告是否不诚实:(1) 一般合理和诚实的人,会否视被告的行为是不诚实?如果问题 (1) 的答案为「是」,就要问 (2) 被告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会被其他人视为不诚实?如果问题 (2) 的答案同样为「是」,在法律上,被告就会被认定是不诚实,无论被告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否诚实,已无关重要。 获益或损失不一定是经济上的获益或损失。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61(2)条列明,「获益」或「损失」不只是理解为金钱或其他财物的得益或损失,亦包括暂时性或永久性的获益或损失。

This site is registered on wpml.org as a development site. Switch to a production site key to remove this bann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