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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
第210章《盗窃罪条例》第17条,载有「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这项罪行。当一个人以欺骗手段,不诚实地获取原本属于其他人的财物,并意图永久夺走其他人的财物,就是干犯了这项罪行。 诈骗是这项罪行的重要元素,亦令罪行有别于纯粹盗窃罪。「诈骗」的意思,包括以语言或行为去欺骗他人。在事实或法律上的诈骗、从前、现在或将来的诈骗、以及与其他人的意图有关的诈骗,都包括在内。(第17(4)条)。 如果经公诉程序定罪,这项罪行的最高刑罚是监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