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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损坏
根据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 第60条,一个人如在没有合法辩解下,损坏或摧毁属于其他人的财物、有意图损坏或摧毁属于其他人的财物、或没有顾及后果而损坏或摧毁属于其他人的财物,都是干犯了刑事损坏罪。
在香港特区政府诉Ko Kam fai一案中,被告入侵两名受害人的电邮户口,并窜改电脑内的资料,被控刑事损坏及刑事恐吓。被告电邮大量电子邮件到受害人的户口,以致户口负荷过重,最终不能使用。由于其行为导致电邮户口不能再运作,因此构成刑事损坏。这个案例的原则,亦可用于网络欺凌个案,如不断向受害人发出大量电邮、或入侵对方的电脑令其故障或不能运作,即使只是持续一段短时间,亦属刑事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