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網絡
厌恶性电话
有时候,欺凌可以是持续打出冒犯性的电话。第228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 第20条或能为这些个案的受害人带来一定程度的保护。任何人如透过电报、电话或无线电报发出令人极为厌恶的讯息,或任何不雅、淫亵或具威胁性的讯息,均属犯罪,一经定罪,可被罚款1,000元及监禁两个月。同一条例下,任何人如传送虚假讯息,旨在令他人造成烦扰、不便或不必要的忧虑,或是无任何合理理由而持续地打电话,亦属违法。第20条某程度上可保护他人,避免网络欺凌者作出条例列出的行为,不过,第20条只适用于电报、电话或无线电报,亦要视乎案情,涉及的讯息必须是令人极为厌恶、不雅、淫亵或具威胁性,这需要高标准的举证,未必一定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