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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有儿童色情物品
《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 第3(3)条列出以下罪行:
(1) 任何人印刷、制作、生产、复制、复印、进口或出口儿童色情物品,即属犯罪—
(a) 一 经循公诉程序定罪 ,可处罚款$2,000,000及监禁8年;或
(b) 一 经循简易程序定罪 ,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3年。
(2) 任何人发布儿童色情物品,即属犯罪—
(a) 一 经循公诉程序定罪 ,可处罚款$2,000,000及监禁8年;或
(b) 一 经循简易程序定罪 ,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3年。
《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 第2(1)条;界定「儿童」为未满16岁人士,而「儿童色情物品」则指:
(a) 对儿童或被描划为儿童的人作色情描划的照片、影片、电脑产生的影像或其他视像描划,不论它是以电子或任何其他方式制作或产生,亦不论它是否对真人而作的描划,也不论它是否经过修改;或
(b) 收纳(a)段提述的照片、影片、影像或描划的任何东西,及
(c) 包括以任何方式贮存并能转为(a)段提述的照片、影片、影像或描划的资料或数据,以及包含上述资料或数据的任何东西。
至于「色情描划」是指:
(a) 将某人描划为正参与明显涉及性的行为的视像描划,而不论该人事实上是否参与上述行为;或
(b) 以涉及性的方式或在涉及性的情境中,描划某人的生殖器官或肛门范围或女性的胸部的视像描划,
但为免生疑问,任何为真正家庭目的而作的描划并不仅因描划(b)段提述的任何身体部分而包括在该段的范围内。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诉Kwok Po Lun一案 [2013] HKDC 402 及 [2013] HKDC 400 阐释了《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 第3(3)条所涵盖的范围及效用。网络欺凌者如恫吓儿童拍裸照,或参与其他涉及性的活动,并将这些行为以相机拍下及储存到电脑内,便很可能干犯了《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 第3(3)条列明的罪行。虽然《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 第4条列出若干免责辩护,但并不适用于上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