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網絡

威胁伤害他人身体、名誉或财产(刑事恐吓)

根据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 第24条,如果网络欺凌者威胁任何人,指会伤害其身体、名誉或财产,或威胁会作出违法行为,意图令受害人作出他 / 她原本没有法律义务去做的事;或不作出他 / 她原本有法律权利去做的事,即属犯罪。干犯此罪行,经简易程序定罪,可被判罚款2,000元及监禁两年;经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判监禁五年。

《刑事罪行条例》 第24条包含的威吓行为很广泛,共通点是意图吓怕受威吓的人。即使最终没有实行,单单是恐吓已经构成犯罪。此条例或可保护使用者免受网络欺凌,但调查过程累赘,需要辨认欺凌者的身份,并要视乎案件是否有足够证据让警方提出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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