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
有关制作侵犯版权物品(侵权物品)或进行侵权物品交易等罪行
第528章《版权条例》第118条,列明有关制作侵权物品或进行侵权物品交易等罪行,较常见的可见于第118(1)条,当中包括以下刑事罪行:
- 制作侵权物品,用作出售或出租(第118(1)(a)条);
- 将侵权物品运进香港,或将侵权物品由香港输出,但并非供私人或家居使用(第118(1)(b)及(c)条);
- 出售、出租、提出会出售或出租侵权物品、或为了出售或出租而展示侵权物品(第118(1)(d)条);
- 为了商业目的,公开展示或分发侵权物品(第118(1)(e)条);
- 为了商业目的而管有侵权物品(第118(1)(f)条);
- 并非为了商业目的而分发侵权物品,而分发的程度达到损害版权拥有人的权利(第118(1)(g)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