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

与商品说明有关的罪行

第362章《商品说明条例》第7条,列出有关商品说明的罪行,当中主要包括以下刑事罪行:

  1. 在货品使用虚假商品说明;
  2. 供应或提出会供应使用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
  3. 管有使用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以作贸易用途或制造其他货品。
  4. 处理或管有任何机器或仪器,用作制造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或用作将虚假商品说明用于货品上。
这些罪行全部都涉及「虚假商品说明」,广泛来说,是指商品说明是虚假的、或明显地有误导成份(详情见《商品说明条例》第2条)。「商品说明」是指任何直接或间接指明商品特性的指示,例如是商品的尺寸、制造方式、成分、适用于甚么用途、测试结果、货品有否获任何人认可、制造地点或日期、制造商、保养等。 《商品说明条例》第9条列出有关商标的罪行。当中包括以下刑事罪行:
  1. 伪造任何商标(第9(1)(a)条);
  2. 在商品上使用骗人的标记,有关标记与任何商标极为相似,可能会令人受骗(第9(1)(b)条);
  3. 为了伪造商标而制造机器或仪器(第9(1)(c)条);
  4. 处置或管有任何用作伪造商标的机器或仪器(第9(1)(d)条);
  5. 出售或展示使用伪造商标或诈骗商标的货品、为了贸易或制造目的而管有使用伪造商标或诈骗商标的货品。
根据这些条例,在香港,任何商业交易,如果涉及虚假商品说明货品、伪造商标或诈骗商标的货品,都是违法。 如果经公诉程序定罪,违反第79条,最高刑罚是罚款50万元及监禁5年;如果经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罚是罚款10万元及监禁2年。

This site is registered on wpml.org as a development site. Switch to a production site key to remove this bann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