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

藉电讯而在未获授权下取用电脑资料

根据第106章《电讯条例》第27A条,藉电讯而在未获授权下取用电脑资料,是刑事罪行。 当一个人取用电脑,而他 / 她原本没有权取用电脑、没有获授权取用电脑、不相信自己有权取用电脑、或不相信自己只要申请就可获授权取用电脑,都算是未获授权取用电脑。 这个人的意图不必是指向任何特定的电脑程式或数据,或任何特定电脑所储存的程式或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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