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不诚实有关罪行

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

根据第210章《盗窃罪条例》第17条,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是刑事罪行。当一个人以欺骗手段,不诚实地取得属于另一人的财物,并意图永久夺去有关财物,就是违法。这项罪行包括以谎言游说一个人交出财物,而这个人如果知道真相,并不会交出财物。其中一个例子,是以偷来的信用卡,或银行已取消的信用卡,到商店购物。使用这些信用卡,等同向商店负责人承诺,可以安心接纳这些信用卡作为付款方法,店铺最终会收到金钱。不过,如果商店负责人知道真相,就不会接纳这些信用卡作为付款方法。商店负责人成为了诈骗事件的受害人,而使用信用卡的人,意图永久夺去商店的货品,是不诚实地以欺骗手段取得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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