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

管有危险药物

根据第134章《危险药物条例》第8条,管有危险药物是刑事罪行。当一个人管有危险药物、或者他 / 她曾经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险药物,都是干犯了这项罪行。控方必须证明这个人知道他 / 她所管有的是危险药物。「管有」的定义,不一定是带在身上才算是管有,只要控方能够证明,有危险药物在这个人的控制之下,就符合「管有」的定义。所以,一个人将危险药物暂时存放在朋友家中,以便他 / 她随时取回和服用这些危险药物,这个人也是干犯了管有危险药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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