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
贩运危险药物
根据第134章《危险药物条例》第4条,贩运危险药物是刑事罪行。当一个人将危险药物带入香港、促成其他人将危险药物带进香港、将危险药物带离香港、促成其他人将危险药物带离香港、向其他人提供危险药物、提出会向其他人提供危险药物、管有危险药物用作提供给其他人,都是干犯了贩运危险药物的罪名。 将危险药物带入或带离香港,即使是自用,亦算是贩运危险药物。如果被裁定贩运危险药物罪名成立,而法庭接纳危险药物是自用的解释,就会判处较轻的刑罚。 向其他人提供危险药物、或提出会向其他人提供危险药物,即使没有涉及商业交易,都是违法。将危险药物当是礼物送赠给朋友、与朋友摊分危险药物,与售卖危险药物给陌生人一样,都是贩运危险药物,只要是向其他人提供危险药物,就是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