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凌、暴力和帮派
伤人或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
根据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19条,非法及恶意伤人或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是刑事罪行。 在这项条例之下,有两项罪行:i) 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及ii) 伤人。 事主必须有伤口或严重身体伤害,包括精神伤害。伤口及严重身体伤害必须是由被告造成。「加以」就是「导致」。导致他人出现伤口或严重身体伤害的动作,必须是故意作出或鲁莾地作出。第19条并不需要证明被告有别有用心的意图。只要证明被告作出非法行为,导致其他人的伤口或严重身体伤害,无论这个行为是故意作出或鲁莾地作出,都已经符合第19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