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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捕

警方可根据裁判官发出的手令 / 拘捕令(参阅第227章《裁判官条例》第3172、7374条)去拘捕一个人。例如被告若缺席法庭聆讯,裁判官便可发出拘捕令。

不过,警方不一定要有拘捕令才可进行拘捕。根据第232章《警队条例》第50(1)条,警方如合理地怀疑某人已经犯案,他们便可拘捕该人。警方毋须即场确定该人是触犯了哪一条法例,只需合理地怀疑该人作出了某些行为,等同犯法,就可以作出拘捕。

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1A条列明,作出拘捕的人可使用合理武力,例如警务人员为了防止被捕的人逃走,可以使用手铐或其他管束方式。第232章《警队条例》第50(2)条亦容许警务人员使用一切必须的办法,拘捕任何强行抗拒逮捕或企图逃避逮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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