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法律制度

被捕人士保释

任何人被警方拘留后, 警方应该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将被拘留人士带到裁判法院提案(通常在被捕后计起的48 小时内)。如果警方想延长扣留时间,便必须将被拘留人士带到裁判法院,作出有关申请,被拘留的人亦有权提出反对,并申请保释。

除非被控的罪行严重,或者有其他充分理由要继续扣留疑犯,否则警方应该批准疑犯保释。被告通常是以现金保释,或承诺遵守担保条件。警方会指示疑犯在何时要返回警署,或要在指定日子,到法庭应讯。

如果警方不批准保释,便有责任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将疑犯带到裁判法院提讯(通常在翌日早上)。疑犯可以在裁判法院首次聆讯时申请保释。如裁判官仍拒绝其保释申请,被告可再向高等法院原讼庭法官申请保释。

除非法庭有实质理由相信被告可能在下次聆讯时缺席、在保释期间再犯案、骚扰证人或阻碍调查,否则通常都会批准保释。有关这方面的更多资料,可参阅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D9G条

少年人

根据第226章《少年犯条例》第4条,任何16岁以下的人被捕,应该立即被带到少年法庭,如果未能做到,督察级或以上的警务人员,或少年人被带到的警署之主管警务人员,应该调查有关个案,并准许被捕的人保释,除非:

  1. 涉及的控罪是杀人罪行或其他严重罪行;或
  2. 为被捕的少年人利益起见,要令他 / 她不能与任何不良份子交往;或
  3. 警务人员有理由相信释放被捕的少年人会有碍公正。

当被捕的少年人获准保释,这名少年、其家长或监护人、或其负责人,需要在有保证或无保证的条件下,以担保方式保释,至于担保金额,则是负责调查个案的警务人员认为足以确保被捕少年人出庭应讯的一笔款项。

如果被捕的少年人不获保释,第226章《少年犯条例》第5条则列明,这名少年人会被拘留在某个拘留地方,直至他 / 她可被带到少年法庭。但如果警方能证明出现以下情况,则毋须作出有关安排:

  1. 有关安排并不切实可行;或
  2. 被拘留的少年人难受管束或败坏,此拘留方式对他 / 她而言并不安全;或
  3. 被拘留少年人的健康、精神或身体状况不适宜在拘留地方拘留。

「拘留地方」包括全香港的警署,以及屯门儿童及青少年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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