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法律制度

在公众地方被警察截停和查问

根据第232章《警队条例》第54(1)条,警务人员有权截停任何形迹可疑的人,亦可以要求对方出示身分证明文件(香港身分证或护照),并当场把该人扣留一段合理时间,以查问他有否涉嫌在任何时间干 犯任何罪行。至于怎样才是「形迹可疑」,则纯粹按照警务人员的主观判断而定。话虽如此,警务人员必须有真实怀疑,才会采取行动。

第245章《公安条例》第49条容许警务人员要求任何人出示身分证明文件作查阅,以防止、侦察或调查任何罪行。在这个情况下,任何人如未能出示身分证明文件,即属违法。

根据第115章《入境条例》第17C(2)条,警察及入境事务主任亦有权查阅任何15岁或以上之香港居民的身分证明文件。任何人未能出示身分证明文件而没有合理解释,即属违法,可被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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