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法律制度

录取供词

为被扣留人士录取供词之前,警方必须向他 / 她作出警诫:「唔系是必要你讲,除非你自己想讲,但系你所讲的事,可能用笔写低及用来做证供。」由于您有权保持缄默,因此您可以选择是否回答警方的提问。

您亦可以要求先谘询法律意见,再决定是否回答问题,以及要求在被盘问时及录取供词时,有律师在场。

您可以要求警方提供律师名单,以决定向谁作出谘询。除非会对警方调查造成严重损害,否则警方有责任在您的要求下,向您提供名单,或准许您致电律师。不过,在这个阶段,您并不会获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如果您选择回答警方任何问题,所有问答会被写下来,成为「会面/问话纪录」(通常被称为「警诫供词」)。会面完毕后,警方有责任给您一份警诫供词副本。

少年人

根据《查问疑犯及录取口供的规则及指示》,任何未满16岁的少年人,应该只可以在家长者监护人在场下,警方才能与该名少年人会面,如果家长或监护人不在场,就应该由一名与少年人性别相同、但并非警务人员的人陪同。

警方不应在学校拘捕儿童或少年人,亦不应在学校与他们会面;如实属必要,警方应该在校长或指定老师在场下,与儿童或少年人会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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