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法律制度

缄默权

警务人员有权依照上述条例,向任何人作出查问。不过,普通法第383章《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8条第11(2g)条规定,任何人有权不被强迫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证供或被迫认罪,亦即是说,每个人都有保持缄默的权利。在这项保障下,市民可以拒绝回答警务人员的提问。

不过,根据第374章《道路交通条例》第63条,任何驾驶者涉嫌触犯与道路交通有关的法例,或牵涉一宗交通意外,他 / 她便必须在警方要求下,提供自己的姓名、地址及驾驶执照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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