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捕程序和我的权利及义务
法律支援服务(免费或资助)
惩罚及不同判刑
缄默权
警务人员有权依照上述条例,向任何人作出查问。不过,普通法及第383章《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8条第11(2g)条规定,任何人有权不被强迫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证供或被迫认罪,亦即是说,每个人都有保持缄默的权利。在这项保障下,市民可以拒绝回答警务人员的提问。
不过,根据第374章《道路交通条例》第63条,任何驾驶者涉嫌触犯与道路交通有关的法例,或牵涉一宗交通意外,他 / 她便必须在警方要求下,提供自己的姓名、地址及驾驶执照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