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法律制度

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主要分别,在于刑事诉讼是以香港特区的名义提出检控,目的是遏止罪案和惩治罪犯;而民事诉讼是为了保护和追收财产,或强制履行义务为主。

刑事诉讼

香港的刑事检控工作,由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全权负责。律政司司长或代表律政司司长的人员,会决定是否对某宗案件提出检控。律政司在决定是否提出检控时,会考虑两点:第一,是否有充足证据提出检控?第二,如果证据充足,提出检控是否符合公众利益?在作出决定时,律政司司长不会受制于政府行政部门的任何指示或指令。

部分有关刑事案件的重要原则包括:

  • 在被定罪前,应假定疑犯无罪;
  • 举证责任在于控方;
  • 举证准则要达致毫无合理疑点;
  • 疑犯有权由律师代表;
  • 疑犯有权针对定罪及 / 或刑罚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可以是:i) 政府控告个人、或个人控告政府;或 ii)个人控方另一人(「个人」包括公司机构)。

民事法主要包括合约法、侵权法、财产法、行政法、家事法及税务法。民事诉讼的举证准则,是权衡可能性,因此民事案的准则,较刑事案为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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