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捕程序和我的权利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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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及不同判刑
香港法律来源
香港法律大致上由基本法、普通法、衡平法和成文法(或称条文法)组成。
基本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俨如香港特区的小宪法,在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日实施。《基本法》的最大特色是建基于「一国两制」原则,在这原则下,香港特区不会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并继续奉行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保持原有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根据《基本法》,所有香港原有的法律(包括普通法及法例条文等),均予以保留(除了与《基本法》有抵触的法律、或经香港特区立法机关修订者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性法律,除了部分有关国防和外交的法律外,全部都不会用于香港特区。
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是由法官判决引申出的一套法律系统。香港及其他引用普通法的国家,法院过往作出的判决,会成为案例,为将来类似的案件如何裁决,提供参考。《基本法》第84条订明,香港特区法院可参考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
衡平法可补足严谨、死板的法律,让法官更有弹性,行使酌情权。法官可向受害的一方,判以衡平法的补救 / 补偿。常见的衡平法补救方式,包括禁制令(法庭命令某人 / 团体停止进行某种活动)或强制履行(法庭命令合约中某一方继续履行他 / 她于合约中之责任)。
成文法 / 条文法
成文法 / 条文法是香港法律的主要构成部分。成文法 / 条文法包含了文明规定的条例,大多数都经由香港立法会的立法程序通过,并成为《香港法例》(如果想查阅法例的详细内容,请浏览「双语法例资料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