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法律制度

法治

法治始于每人都有权向法院寻求保护,由法官公正不阿地执行公义。法治保障每个人可自由处理自己的事务,毋须担忧受到政府妄加干预、或受到财雄势厚的人左右。

法治规限了如何在香港行使权力,其主要涵义是:政府和所有公务人员的权力,均来自法律。法律源于清楚列明的法例条文,以及独立的法院作出司法判决。任何人(包括行政长官)除非有法律依据,否则不能作出任何在法律上犯错的行为,亦不能作出任何影响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如果作出行为的人,不能提出法律依据去解释其所为,受影响的人便可诉诸法庭,法庭可能裁决该行为无效及不具法律效力,并下令受影响的人可以获得赔偿损失。这个法治原则,称为合法性原则。

其中一个合法性原则,可概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论种族、阶级、政见或宗教信仰,都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此外,根据法治原则,法院必须独立于政府行政机关。如果法院要大公无私地判定政府的举措是否合法,司法独立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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