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法律制度

刑事犯罪纪录

在香港,最严重的刑事罪行,如谋杀、误杀或强奸,必须由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法官及陪审团,依循公诉程序审理。有些罪行如盗窃或抢劫,则可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区域法院或裁判法院审理。对于这类罪行,检控部门会根据经审讯定罪后可能判处的刑罚,决定案件在哪个法院审理。如果可能判处的刑罚是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案件将交由裁判法院审理。如果可能判处的刑罚是2至7年的监禁,案件将由区域法院审理。如果可能判处的刑罚是超过7年的监禁,案件将由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某些罪行只可以由裁判法院依循简易程序审理,例如违反《简易程序治罪条例》(香港法例第228章)第23条「抗拒或阻碍公职人员或其他依法执行公务的人」。

香港的刑事检控程序是先逮捕,继而是提出控告或发出传票。较严重的罪行(如盗窃),会先逮捕,再提出控告。不太严重的罪行,则会先逮捕,再发出传票;例如,违反《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8条不小心驾驶罪,其最高刑罚为监禁6个月,一般会向违例者发出传票。

经逮捕后,无论是提出控告,还是发出传票,其刑事检控的结果都是一样。被判有罪的人,不论是主动认罪或经审讯后被定罪,亦不论法庭判刑的轻重,都会留有刑事纪录(即案底)。然而,如果他/她上诉得直,其定罪判决便会被撤销。按照惯例,刑事纪录是终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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