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法律制度

保护少年罪犯

《普通法》之下,14岁以下的儿童,会根据「无犯罪能力推断」处理,即假设他们未能充份理解及分辨对错,因此没有能力萌生犯罪的意图。控方要证明涉及的儿童知道自己所做的是非常错,才可推翻这项推断。如果未能推翻这项推断,就要撤销对儿童的控罪。

成年人法庭及少年法庭有一些分别:

  1. 少年法庭不向公众开放。
  2. 除非法庭特别下令,否则涉案少年的家长或监护人,需要在法庭聆讯整个过程期间,陪伴涉案的少年。
  3. 所有人均不能刊登或广播任何报道或新闻,会引致公众辨认到接受聆讯的少年之身份。这包括禁止刊登或广播少年的姓名、地址或就读的学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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