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法律制度

首次聆讯

无论涉及的罪行有多严重,被告通常都会被带到裁判法院,进行首次聆讯。若控方需要更多时间去完成调查或取得法律意见,或决定将案件移交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审讯,检控人员(主控官)便会向法庭申请押后聆讯。否则在首次聆讯中,法庭会向被告读出控罪,被告需要回答认罪还是不认罪。如被告不认罪,法庭通常会另定日期,进行审讯。

如案件需要押后聆讯,被告可向裁判官申请保释。一般来说,除非裁判官认为被告有可能在下次聆讯时缺席、在保释期间再犯案、骚扰证人或阻碍调查,否则便通常会批准保释。如被拒绝,被告仍然有权在往后的聆讯继续申请保释。如裁判官仍然拒绝保释申请,被告亦可往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保释。有关这方面的更多资料,可参阅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D条9G条

This site is registered on wpml.org as a development site. Switch to a production site key to remove this bann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