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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诉程序定罪及经简易程序定罪

不少法例都订明,干犯某项罪行,经简易程序定罪,可能会被判某个程度的最高刑罚,经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刑罚就可能定于更高水平。以第362章《商品说明条例》第18条为例,任何人干犯第7条第9条所订明的罪行,「 (a)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万元及监禁5年;及 (b)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2年。」根据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附表8,第6级罚款是指最高罚款10万元。但「经公诉程序定罪」及「经简易程序定罪」,有甚么分别?

公诉书是指用作控告被告的官方文件,显示被告需要在高等法院原讼庭,接受陪审团审讯。因此,经公诉程序定罪,就是指在高等法院原讼庭,由陪审团审讯之后被定罪。

至于在区域法院,由于是被单一法官定罪,而不是由陪审团审讯,因此,严格来说,并不是经公诉程序定罪。不过,第336章《区域法院条例》第82(5)条订明:「凡根据任何成文法则,原讼法庭获赋予权力,对已循公诉程序就某罪行被定罪的人,施加任何惩罚……区域法院根据本部的条文,就该罪行被定罪的人,亦具有同样的权力。」第82(2)条订明,即使有关法律程序不是以公诉形式进行,只要是区域法院有权审理的罪行,或与区域法院有权审理的罪行的相关情况下,区域法院可以判处任何刑罚,但不能判处超过7年的监禁。即是说,在任何法例订明的公诉程序定罪刑罚,都适用于区域法院的定罪,只要最高刑罚不超过监禁7年。

所有在裁判法院的定罪,都是简易程序定罪,会采用较低水平的最高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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