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捕程序和我的权利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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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及不同判刑
由陪审团审讯
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的审讯,由法官会同陪审团审理,所以程序会有所不同。 如被告不认罪,法庭便会选出陪审团。陪审员是普通香港市民,以抽签方式从陪审员候选名单中选出。控方或辩方都有权反对被选出的候选人出任陪审员,辩方可在不提任何理由下,最多提出五次反对,如有充分理由,则可以继续反对,次数不限。在一般情况下,陪审团会由七名陪审员组成,如审讯需时较长或案件较为复杂,则可能会选出九名陪审员。
原讼法庭之后的审讯程序,会与裁判法院或区域法院之程序相似。陪审团会决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法官则会监管审讯中的法律事宜及程序。因此,陪审团只须专注地聆听证人作供,原讼法庭法官就负责管规管审讯程序。
在控辩双方作出结案陈词后,法官会向陪审团总结案件,让他们重温双方的证供及论点。法官通常都会向陪审团解释,控方须证实哪些事项才可令被告入罪,但是否相信有关证供,则会由陪审团自行决定。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如法官认为依赖现有证据去将被告定罪并不稳妥,法官便可能会指示陪审团判被告无罪。
陪审团其后会退庭商议裁决,决定被告有罪还是无罪。法官会根据陪审团的决定,正式宣判被告有罪或无罪。
陪审团必须要就被告是否有罪,达至大比数裁决。在七人陪审团中,法庭会接纳一致裁决、6 比 1 的裁决或 5 比 2 的裁决。若陪审团未能达至大比数裁决,法官可能会给予他们更多时间,再次退庭商议,但法官不能向陪审团施加压力,逼使他们作出大比数裁决。如最终仍然未能达至大比数裁决,法官便会解散陪审团,并决定是否要选出另一批陪审员去进行重审。
如被告被定罪,便会进行求情及判刑。判刑由法官负责,而并非由陪审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