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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供词

书面供词是指证人在法庭以外的地方进行口头作供,有关供词会被写下来,日后在法庭使用。

无可避免地,法庭不可以永远立即就进行聆讯,而儿童面对正式的审讯,身心都可能受到伤害。因此,涉及诉讼程序的一方,可根据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79E条,向法庭申请许可,容许儿童证人由裁判官为他 / 她进行口头作供,再写下来成为书面供词。

就书面供词来说,如涉及性虐待罪行,17岁以下的人,都被界定为「儿童」;如涉及性虐待以外的其他罪行,14岁以下的人会被界定为「儿童」。

书面供词会在另一方在场下录取,对方的代表律师或代表大律师,将有机会全面盘问儿童证人。口供写下来后,会读给儿童证人听。

除非法庭批准,否则已录取书面供词的证人,不得在往后的审讯过程中,就已经在书面供词提及的任何事宜,再被主问或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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