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法律制度

以电视直播联系提供证据

根据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79B条,法庭可以容许儿童透过电视直播联系作供或接受盘问。

就电视直播联系提供证据来说,如涉及性虐待罪行的案件,17岁以下的人,都被界定为「儿童」;如涉及其他罪行的案件,14岁以下的人会被界定为「儿童」。

「电视直播联系」的意思是,儿童证人作供时,毋须与被告身处于同一个法庭,而是在同一座法院的另一间房间中作供,这间房间就如另一个法庭一样。房间与进行聆讯的法庭,会由闭路电视系统联系,法庭内的人可以透过电视直播,看见和听见儿童证人;在法庭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儿童证人亦可以听见、或看见和听见法庭内的人。

如果儿童证人在审讯时已年满14岁,他 / 她就要在宣誓下口头作供。

申请以电视直播联系提供证据,可以由控方提出,或由法庭主动作出有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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