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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影纪录证据

根据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79C条,法庭可以容许在庭上播放儿童(被告人除外)的录影纪录证据,作为呈堂证供的一部分。如录影纪录已包含相关证据,检控官就毋须在主问过程中盘问该名儿童证人。

就录影纪录证据来说,不同情况下,对「儿童」的界定均有所不同。如涉及性虐待罪行的案件,在进行录影的那一刻,17岁以下的人,都被界定为「儿童」;将录影纪录证据用作证供时,「儿童」的准则为18岁以下的人。如涉及其他罪行的案件,在进行录影的一刻,14岁以下的人,会被界定为「儿童」;将录影纪录证据用作证供时,则15岁以下的人会被视为「儿童。 儿童证人仍然需要接受辩方的盘问,但他们可以通过电视直播联系接受盘问(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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