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法律制度

签保守行为

签保守行为并非一种刑罚,而是一种预防措施。被要求签保守行为的人,须透过担保方式,以某个金额,并以自签或由其他保证人作担保,承诺保持行为良好及遵守法纪,担保期不超过三年。

签保守行为命令必须列明犯人在担保期内不能做的事情。举例说,如果一名脾气暴躁的人在公众地方袭击他人后,法庭可以判处他 / 她「以1,000 元签保守行为 一年,期间须保持行为良好及不得在公众地方打架」。如果该人在一年内再于公众地方打架,法庭便会下令他 / 她须交出1,000 元担保金。

如果被告没有案底,所犯的罪行较为轻微(例如普通袭击、或无持有武器下在公众地方打架),控方可能会在被告同意签保守行为下,愿意不提证供起诉(英文简称为 "O.N.E. Bind Over")。对被告来说,这个安排的可取之处,是被告在技术上已经脱罪,他 / 她没有被正式定罪,亦即是没有留案底。另一方面,法庭亦可透过此安排,防止被告再干犯类似的错事,从而亦维护了公义。 一般来说,不提证供起诉、让被告签保守行为之安排,需要控辩双方同意并获得裁判官批准,才可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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