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法律制度

删除刑事案底

当一个人被定罪后,留于警方或法庭的刑事案底并不能删除(除非该罪犯上诉成功)。不过,根据 第297章《罪犯自新条例》第2条,如罪犯是初犯者(即没有其他案底),及被判处不超过 3 个月的监禁、或罚款不超过 10,000 元,只要他 / 她在三年内不再犯案,他 / 她的案底便可被视为「已丧失时效」。

如果案底已丧失时效,效用就等同罪犯没有被定罪一样,因此,如果他 / 她在求职时,雇主或其他人询问是否曾经犯过刑事罪,他 / 她可以立即回答:「没有」。雇主不得因为他 / 她没有透露其案底或他 / 她曾经被定罪,而将他 / 她解雇。

不过,在某些例外情况下,案底并不能丧失时效。例如一个人若想应徵为政府某些较高级的职位、或想成为律师、会计师、保险代理人或银行董事,有关案底丧失时效的安排,便不适用(详情可参阅 第297章《罪犯自新条例》 第3第4条)。此外,如准备移民而要向警方申请无犯罪纪录证明书(俗称「良民证」),警方仍会在这文件上列出有关案底,但会注明此案底在香港法律下已丧失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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