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法律制度

有条件或无条件释放

法庭可将犯人定罪后,不判处任何刑罚而将他 / 她释放。这是一种很例外的判决,裁判官会考虑犯人的个别情况(例如其本性、身世背景、年龄、健康或精神状况),或基于罪行轻微、或认为犯案是情有可原,如果认为判处实际惩罚并不适合,而是应该判处被告极其轻微的惩罚,就可能会下令释放犯人(可参考 第227章《 裁判官条例》第36条)。

如被告在无条件下释放,法庭仍然会保留被告的定罪记录。如裁判官判处有条件释放,被告会被要求以不超过2,000 元作担保(以自签方式或以其他保证人担保),为期最多三年。于担保期内,被告必须承诺保持行为良好及不再干犯任何罪行,并在有需要时被传召出庭应讯。如犯人在担保期内再犯案,他 / 她便要交出担保金额,或须就原本干犯之罪行重新被判刑。

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之法官,亦可根据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7条 颁布有条件释放的命令,但担保金额可能会超过 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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