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法律制度

监禁

在香港,监禁是最严厉的刑罚,被定罪的犯人需要在一段指定期间内被囚禁,而监禁之最长刑期是终身监禁。

一般而言,犯人未必需要根据法庭判处的实际刑期服刑, 第234A章《监狱规则》第69条订明,如果囚犯在监禁期间行为良好,可以获得扣减刑期,最多可获扣减实际刑期的三分之一。事实上,除非犯人在狱中行为差劣或违反监狱规则,否则通常都可获扣减三分之一的刑期。举例说,如果一个人被法庭判处监禁三年,如果该名囚犯表现良好,通常在服刑两年后就可获提早释放。但是,《监狱规则》第69条并不适用于被判终身监禁的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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