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法律制度

更生中心

自 2002 年起,更生中心成为另一个代替监禁的新刑罚,适合14 至 20 岁的犯人,不论男女。如犯人须被判处短期羁留式刑罚,但不适合被判入劳教中心或教导所,便可判入更生中心。更生中心的目的,是要防止犯人再有犯罪行为,以及协助他们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更生中心令不适用于曾被判监、或曾被判入教导所、劳教中心或戒毒所的犯人。

在更生中心,犯人会先被羁留2至5个月,刑期由惩教署署长考虑过犯人的纪律及进展后才确定。其后,犯人会被转送至另一更生中心,居住1至4个月(时期由惩教署署长考虑过犯人的需要及进展后确定),犯人期间可在指定时段出外学习、工作或做某些获批准的活动。

犯人获释后,可能要再接受为期1年的监管,期间要遵守某些规限,例如在晚上某个时间过后,必须要留在家中。犯人若不遵从监管条件,便可能会再次被送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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