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犯罪

作出有违公德的行为

根据《普通法》,任何人作出严重违反公德的行为,就是干犯刑事罪行。

这项罪行的最高刑罚是监禁7年。由于这是《普通法》罪行,香港并没有任何法例列明刑罚。最高监禁7年这个刑罚,是根据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1I条订出。这项条例指出,如果任何罪行并非由《香港法例》订出,最高刑罚就是监禁7年。

订立有违公德罪,是为了防范败坏道德、有伤风化及破坏秩序,重点是被告的行为,及公众对被告行为的观感。在考虑公众对被告行为的观感时,法庭会采用社会上一般有合理思维的人的标准。

一般而言,所有非常可耻的行为、有违公德的行为、令人感到被冒犯及厌恶的行为、或败坏道德、有伤风化及破坏秩序的行为,都是违反了这项罪行。

控方必须证明被告是在公众地方进行相关行为,即是说,被告的所作所为,有实质机会被其他公众人士目睹。被告的行为,必须是相当下流、猥亵或令人厌恶至有违公德的程度。控方未必要证明,目睹被告行为的那些人觉得被冒犯。虽然控方可以传召目击事件的人出庭作证,但最终决定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有违公德,就要交由法庭去审讯。

控方未必要证明被告是有意图作出有违公德的行为,或没有理会自己的行为是否有违公德。只要控方能够证明,被告有意图作出一些行为,是会令人指控他 / 她有违公德,就已经足够,例如在公众地方猥亵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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