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犯罪

以威胁或恐吓手段促使非法性行为

根据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19条,以威胁或恐吓手段,促使他人进行非法性行为,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监禁14年。

非法性行为是指:

  1. 非法性交;
  2. 与异性肛交或作出严重猥亵行为,而这个人不能与事主进行合法性交;
  3. 与同性肛交或作出严重猥亵行为。

这项罪行没有指明年龄或性别。作出威胁和恐吓必须是要求进行非法性行为。举例说,以公开事主的性史作为威胁,要求与对方性交或再次性交,就是违反了第119条所订明的罪行。另一个例子,是要求与事主再次性交,如果不肯,就公开事主的裸照。第119条订明的罪行,有时会与非法借钱有关。借钱的人如果不能还钱,就可能会被威胁或恐吓,要从事性活动去偿还欠下的金钱和利息,换句话说,就是被迫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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