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犯罪

强奸

强奸是男子在女子不同意之下,与她性交。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18(3)条列明,如果一名男子:

  1. 与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该名女子当时并不同意性交;和
  2. 男子当时知道女子并不同意性交,或没有理会女子是否同意性交,
    就是干犯了强奸罪,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

在香港,强奸只可以是男子对女子进行。一名男子如果与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该名女子当时并不同意性交,而男子当时知道女子并不同意性交,或没有理会女子是否同意性交,这名男子就是干犯了强奸罪。任何女子协助或鼓励男子去强奸女性,可能会被控协助及教唆强奸。

This site is registered on wpml.org as a development site. Switch to a production site key to remove this bann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