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犯罪

向16岁以下儿童作出猥亵行为

根据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46条,任何人向16岁以下儿童作出猥亵行为、或与16岁以下儿童作出猥亵行为、或煽动16岁以下儿童,向任何人或与任何人作出猥亵行为,均属违法。这项罪行并没有指明性别,即是说,男性或女性都可以干犯这项罪行。

这项罪行的最高刑罚,是监禁10年。

被告所作出的行为,必须是严重猥亵,意思是社会上一般有合理思维的人,都会认为被告的行为是严重猥亵。「严重猥亵」比起纯粹猥亵更恶劣,涉及的行为是否严重猥亵,就要视乎每宗个案的情况。

任何人向16岁以下儿童作出猥亵行为、或煽动16岁以下儿童,向任何人或与任何人作出猥亵行为,都是违反了第146条订明的罪行。「煽动」就是指「鼓励」,任何人邀请或鼓励儿童向他 / 她作出严重猥亵的行为,或他们自己向儿童作出严重猥亵行为,罪行一样严重。只要被告一开始邀请或鼓励涉及的儿童作出严重猥亵行为, 即使他 / 她在过程中表现被动,都是干犯了第146条所订明的罪行。举例说,任何人展示自己的私处,并邀请儿童触摸他 / 她的私处,就是犯法。

无论儿童是否同意被告向他 / 她作出严重猥亵的行为,或是否同意应被告的邀请,向被告作出严重猥亵的行为,都不重要。只要涉及的行为被认定是严重猥亵,而涉及的儿童不足16岁,被告就会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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