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犯罪

促使21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根据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32(1)条,促使21岁以下女童与第三者非法性交,就是犯法,最高刑罚可被判入狱5年。

「促使」的意思是招致或极力提出。被告的行为,以及事主与第三者非法性交,两者之间必须要有因果关系。如果女童是自愿性交,就没有「促使」存在。举例说,如果涉及的女子本身是妓女,就不会有「促使」。

This site is registered on wpml.org as a development site. Switch to a production site key to remove this bann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