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规

危险驾驶

根据第374章《道路交通条例》第37条,危险驾驶是刑事罪行。当司机在路上驾驶车辆时,表现严重差过一般合格和谨慎的驾驶者,而一般合格和谨慎的驾驶者,都明显知道这样的驾驶表现是危险的表现。 「危险」是指有伤害其他人的危险,或有严重损坏财物的危险。在决定司机的表现是否低于一般合格和谨慎的驾驶者的预期时,就要视乎每宗个案的所有情况而定,例如是当时的路面状况、交通流量、司机身体状况等。 危险驾驶的例子,包括过于挑衅性的驾驶、故意不跟从交通灯号、赛车、在双白线的道路急转弯、司机因为疲劳或其他身体状况有问题之下,不适合驾驶,但仍然驾驶车辆、或者是明知车辆有重大机件问题或超载,但仍然驾驶车辆等。在所有情况之下,司机的表现必须要严重低于一般合格和谨慎的驾驶者的预期,才会构成危险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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