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不诚实有关罪行

处理赃物罪

根据第210章《盗窃罪条例》第24条,处理赃物罪是刑事罪行。当一个人明知或相信货品是偷来的,仍然不诚实地接收这些货品,或者不诚实地保留、搬迁、处置或变卖这些货品 / 不诚实地协助另一人保留、搬迁、处置或变卖这些货品 / 为了另一人的利益而不诚实地保留、搬迁、处置或变卖这些货品,或者作出有关安排,就是干犯了处理赃物罪。 「处理」涉及处理被偷走的货品、或处理明知或相信是偷来的货品。「处理」是盗窃之后的行动,而处理的人并不是窃匪,而是协助窃匪的其他人。从窃匪处购买货品,并明知或相信这些货品是偷来的,是其中一个干犯处理赃物罪的例子;另一个例子是在窃匪寻找买家期间,协助窃匪看管赃物。 「不诚实地处理」的意思,与盗窃罪所提及的「不诚实」,意思是一样的。要构成控罪,一定要证明涉及的货品是偷来的。至于一个人是否明知或相信货品是赃物,就是每宗案件的事实判断,要由控方提出举证,在毫无合理疑点之下证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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