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不诚实有关罪行

盗窃罪

根据第210章《盗窃罪条例》第9条,盗窃是刑事罪行。盗窃罪涉及不诚实地挪占属于他人的财物,意图永久夺去他人的财物。 在《校长室小贼》中,现金、八达通卡、iPad及手提电话,全部都属于财物,可以被偷走。 「挪占」的意思是将其他人的财物当成是自己的一样,并随着自己的意思去处置这些财物。 「属于他人」是指财物是属于其他人所有,而不是属于取走财物的那个人。在《校长室小贼》中,存放在校长室的财物,并不属于辉仔明仔,在法律上,两人都没有权利去取走这些财物。 要构成盗窃罪,在取走他人财物时,要有不诚实意图,以及意图永久夺去他人的财物。如果社会上一般有合理思想的人,认为你取走他人财物时是不诚实,而你亦知道你所做的事,在一般人心目中,会被认定是不诚实,这么,你就会被视为有不诚实意图。这个评定准则名为「Ghosh测试」,源自1982年英国上诉法院一宗名为《R诉Ghosh》的案例,香港的盗窃法例亦一直沿用Ghosh测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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